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生活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