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四条已修改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知识、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