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