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