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遗弃犬只或者私自处理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