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养犬或者未定期免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