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养犬或者未定期免疫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