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