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准养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幼犬送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强制免疫,并将幼犬转让他人或者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换养幼犬的,应当到原发证单位办理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