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毁损、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