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养犬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缴纳管理服务费。导盲犬、助残犬,经过认定后免收管理服务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