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发证第二十七条有效权利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凭证到登记机构领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登记申请受理后权利人死亡的,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有效证明和权利人死亡证明领取。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