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发证第二十六条有效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由登记主管部门颁发。属城镇土地房屋的,颁发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属集体土地房屋的,颁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