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不得涂改、擅自添加登记内容。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