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四章 发证第二十八条有效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不得涂改、擅自添加登记内容。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