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审核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申请登记材料应当退还申请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