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登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登记。

登记机构审核时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事项应当由登记机构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和登记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刊登,但本规定对公告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机构审核时发现申请登记事项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或者异议内容需要查实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