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土地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土地房屋与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土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规定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