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有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即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