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

(三)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异常情况或者事故;

(四)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