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由生产经营单位自提自用、专户核算,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单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财政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