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行政机关违反设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设定行政许可的;(二)以备案、定期检验、监制、换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三)违法增设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管理层级和环节的;(四)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违法作出实施性规定的;(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设定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