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许可信息的;

(二)向社会公开的有关行政许可信息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行政许可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公开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