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七章 行政许可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进行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法律、法规、规章对实施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