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进行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

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法律、法规、规章对实施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