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许可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可以邀请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担任社会监督员,参与行政许可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接受新闻媒体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