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被监督机关自行撤销、变更或者直接撤销、变更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或者决定,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财物,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意见。

被监督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监督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