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一)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或者专项调查;

(二)调阅有关案卷、文件等资料;

(三)向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六)对实行网上办理的行政许可进行网上监督;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