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六章 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停止实施的,依法报设定机关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