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停止实施的,依法报设定机关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