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六章 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对设定依据已废止或者修改的,或者上级机关决定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自相关依据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将取消或者调整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部门。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因其他原因拟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应当将取消或者调整的依据及可行性论证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部门。取消或者调整意见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