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六章 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取消或者调整的意见:(一)设定依据废止或者相关内容修改的;(二)上级机关决定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的;(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属于本条例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五)相关或者相近的行政许可可以合并的;(六)下级行政机关具备实施条件可以下放的;(七)其他可以取消或者调整的情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