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至少每三年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一次评估。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估,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项评估,并将意见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