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认真测算、严格核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由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中介机构之间不得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费由委托人支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