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四章 行政许可实施第二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书面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