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许可条例/第四章 行政许可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