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行政机关收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所出具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视为受理凭证。

行政机关当场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书面凭证的,可以不再出具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当场交付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可以不再出具收到、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