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改善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应当受理、调查和处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和相关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