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改善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应当受理、调查和处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和相关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