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建立转办制度。在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受理其投诉时,对涉及本部门职责以外的事项,应当按照转办制度的规定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交办者并告知外来投资企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