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应当引导外来投资活动,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有关的核准和备案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