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等部门应当引导外来投资活动,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有关的核准和备案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