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一)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的;(二)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六)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