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一)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的;

(二)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六)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