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租赁第十七条已废止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或其附属设施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的,视为房屋租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