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广告中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情况。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