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扣押车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