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宠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责令饲养人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