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广场、绿地等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车辆的,机动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