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餐饮服务经营人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不得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记录日产餐厨垃圾数量、处理时间和收购(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