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餐饮服务经营人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不得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记录日产餐厨垃圾数量、处理时间和收购(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