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措施保持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整洁:
(一)业主单位、所有权人、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二)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三)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
(四)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五)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清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撤离施工现场。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