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