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油等液态污染物外流,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