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一次性餐具、塑料袋、食品包装物和烟头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乱扔动物尸体;(四)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上向外泼撒液体、抛掷废弃物;(五)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六)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