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