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夜景照明技术规范,保持完好和使用正常。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有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显示不完整或者其他影响市容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